网站销售短视频平台刷量商品,二审法院为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?

网上公开售卖短视频刷量服务,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呢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
刷量行为的本质

刷量是指借助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操作,虚假提高短视频内容的播放量、其数点赞等数据 ,这种行为造就了虚假的相关流量,也欺骗啦平台以及其他用户 ,在2021年快手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中,被告网站上面清楚标注着“快手-快刷双击100个”等商品,这些商品直指快手平台的流量统计系统 。

刷量服务一般是由专业团队来运营,专业团队会利用技术手段去模拟真实用户行为,这些刷量服务是在电商平台、社交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销售,进而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,购买这些服务的用户想要通过虚假数据来提升内容热度,以此获取更多曝光机会。

法律定性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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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,该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,来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。在这个案件当中,法院认定刷量服务提供商是借助组织虚假交易,以此来帮助快手平台用户进行虚假宣传。

将刷量行为定性为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所为,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平台规则,而且触犯了法律底线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里指出,即便刷量行为没有完成,其性质自身已然构成违法。

对平台的损害

刷量行为最先损害的是平台的数据真实性,当用户对平台数据生出怀疑之际,平台的公信力便会遭受质疑,快手公司宣称,刷量效劳有可能致使用户流失,对平台商业价值造成影响。

平台凭借真实数据对内容推荐算法予以优化,以此维护良好的内容生态,刷量行为会使算法正常运行遭受干扰,致使低质内容得到本不该有的曝光,这不但损害平台利益,还损害了其他遵循规则的创作者权益。

对用户的影响

那普通的用户,常常是不容易识别出数据的真实情况的,有可能会被虚假的数据给误导,进而去关注那些质量不高的内容。而当用户察觉到平台有着大量虚假数据的时候,就会对平台产生不信任的感觉,这会影响日常的使用体验。

那么深受其害的还有创作者群体,那些一直遵循规则创作的创作者,可以发现自身产出的优质内容,很难得到本应有的暴露机会,然而那些借助刷量作弊手段的创作者,却能够非常轻易地获取流量,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,会对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造成打击。

司法实践进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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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该案的二审法院,纠正了一审法院在对“损害”进行认定时所出现的偏差,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,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“损害”,不但涵盖直接发生的损失,而且包括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快手播放量网站平台,这样的认定使得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得以扩大。

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,司法实践在不断地将其完善,这些年来,多地法院针对刷量行为都有做出来不利裁判,体现该是司法针对此类行为含有否定的倾向,它们这些例子当作为平台维护权力提供支撑帮助。

治理与防范

平台方要强化技术监测工作,构建更为完备的反作弊体系快手播放量网站平台,借助剖析用户行为模式,辨认异常数据波动情况的方式,进而及时察觉且妥善处置刷量行为,与此同时,还得完善用以鼓励用户投身监督的举报机制 。

执法力度需被监管部门加大,刷量服务提供商要被严厉打击,电商平台得下架相关服务商品,销售渠道须被切断,多方协作方能有效让刷量行为蔓延被遏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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